公众反馈意见时间(7个工作日):2020年7月9日—2019年7月17日
一、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日期 |
批复文件 |
1 |
甘孜州巴塘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金沙江“ 11.03”白格堰塞湖恢复重建项目巴塘县巴楚河道冉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巴环发〔20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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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
甘孜州巴塘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金沙江“ 11.03”白格堰塞湖恢复重建项目巴塘县巴楚河道冉段防洪 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2 |
甘孜州巴塘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金沙江“11.03”白格堰塞湖 恢复重建项目巴塘县(水磨沟村)防洪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巴环发〔202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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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
甘孜州巴塘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金沙江“11.03”白格堰塞湖 恢复重建项目巴塘县(水磨沟村)防洪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二、 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