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02日 03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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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在中央授权减征幅度内,按减征50%上限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最大幅度的税费优惠。具体政策内容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我省为西部地区首批出台此项减税降费政策的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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