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县组织编制了巴塘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竹巴龙乡水磨沟村。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勘测定界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项目拟征收竹巴龙乡水磨沟村集体土地总面积0.7561公顷。其中:农用地0.4285公顷(耕地0.3745公顷)、建设用地0.3276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巴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巴塘府规〔2023〕1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范围。
六、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方案,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听证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由巴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公告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朱浩;联系电话:13551868499)
巴塘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