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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封山令》政策解读
2023-09-27 17:56:02
来源:
巴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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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山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封山范围:县域内所有林区、草原。

三、封山管理要求

(一)封山期间及封山范围内,除护林(草)员、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一切无关车辆、单位和人员进山入林。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火管理规定,服从检查,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严禁开展相关用火活动。

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2.严禁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烧制木炭、烧田边地角、焚烧秸杆和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3.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等祭祀用火;

4.严禁时时野外吸烟、烧烤食物、明火照明、生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

5.严禁从事未经批准和防护措施的切割电焊、爆破等带火带电工程性作业;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7.严禁烧蜂、烧山狩猎;

8.严禁未经批准人员进入防火区放牧;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等防火设施。

10.严禁从事其他一切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险的行为。

(二)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封山防火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不间断监控和巡查。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实施封闭管理,重点林区、重要路口要全天候值守,全面加强排查管控。全面落实“五包”责任,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

(三)各进山路口、重点林区要严格管控车辆及人员通行,除护林防火需要外,无关车辆及人员严禁进山入林。对确实因工作需要进入封山区域的人员和车辆,需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入。经批准进山入林的车辆、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人员的登记检查,严禁带火种入山,同时进山入林者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区域内活动的或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森林草原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草原资源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隐患,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党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防火工作负有监管、宣传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责任。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草管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卡点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或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照县、乡、村、干部分级防火责任包干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应急、林草、公安、环保、农牧、消防及禁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违规野外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抖音平台等各类媒介,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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