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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8-16 17:30:31
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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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5日,巴塘县人民政府印发《巴塘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二、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规定

《实施办法》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调整为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面积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对宅基地面积标准及住房面积标准上限都作了规定。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4人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户按5人计算,6人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

三、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村民合理用地

《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面积标准规定的是上限,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四、关于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草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实施办法》同时强调,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实施办法》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各)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执行。

二是《实施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是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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