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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
2022-06-30 11:34:40
来源:
民宗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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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巴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24号)和《关于<巴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宗局)是巴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归口巴塘县委统战部领导,为正科级。

第三条巴塘县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夭系的工作建议,会间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协助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庆典活动。

(七)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エ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人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担巴塘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ニ)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