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定额和地方标准定额,拟订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承担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镇防汛排涝工作,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村镇建设相关工作。
(九)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审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园林绿化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新型建材替代传统木材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