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巴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和"一证一址"原则。巴塘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区域内零售点数量已达到容量限制的不再增设零售点,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限制后实行"退一进一"。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对人口密度较大、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夏邛镇城区,根据功能区域划分、繁华程度、消费能力大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巴塘县夏邛镇夏邛社区(主城区)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98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80米、异侧不少于100米。
(二)巴塘县夏邛镇桃园社区(桃园村、洛布通顶村、架炮顶村)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13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100米、异侧不少于150米。
(三)巴塘县夏邛镇河西社区(巴楚河西面)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3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四)巴塘县夏邛镇四里龙社区(巴塘兵站至巴曲大桥岔路口)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5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农村区域零售点设置,根据区域面积大小、人口数量、居住分散程度、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中咱镇为副中心镇,共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4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二、措拉镇共设烟草制品零售点8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三、一般乡镇按照各乡镇人口、经济发展、交通情况,设置卷烟零售点布局如下:
(一)拉哇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个以内。
(二)竹巴龙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个以内。
(三)苏哇龙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个以内(水电开发),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四)昌波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个以内。
(五)地巫镇(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个以内,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六)亚日贡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6个以内。
(七)波密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个以内。
(八)莫多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个以内。
(九)松多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个以内。
(十)波戈溪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个以内。
(十一)茶洛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个以内。
(十二)列衣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个以内。
(十三)德达乡(包括公路沿线及行政村、自然村在内):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个以内,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50米。
四、为弥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服务盲区,对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为满足旅游消费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为目的的特殊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或管理方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遵循以下规定进行合理布局:
(一)经县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景区服务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数量及间距限制。
(二)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工区生活区内,在册工人80人至300人以下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在册工人300人至600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在册工人600人以上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期限,不受所在区域数量及间距限制。
当各辖区(含城网、农网)零售点总量可新增时,或因零售户退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产生新增名额时,将严格依照申请办证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受理,以此类推。
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设置5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数量及间距限制。
娱乐服务类:KTV、歌舞厅、酒吧、夜总会、网吧、棋牌室、洗浴中心、足浴、电玩城、台球厅等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场所。其他类业态:宾馆/酒店、饭店、茶楼、美容美发、健身场馆、汽修、农资、建材、五金。
采取总量控制+距离限制。总量控制分区域限额(按社区/乡镇):城区每社区娱乐服务类1户、其他类1户;乡镇每乡镇娱乐服务类1户、其他类1户。达到总量上限后,只减不增、退一进一。
距离限制:娱乐服务类、其他类城区与最近零售点同侧、异侧间距100米;乡镇与最近零售点同侧、异侧间距100米。
第三章 优待政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
1.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3.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不受距离、户数限制,但必须提供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十)诊所、网吧、医院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具体测量规则按照《巴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实行,测量工具采用具有测量数据电子显示、数据存储等功能的高精度滚轮测距仪。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学生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依法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为主要保育和教育对象的机构,不包括幼小衔接班、艺术培训班等托管或培训机构。幼儿园周围是指自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包括后门、侧门)。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
因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名称发生改变的,合理布局标准按本规定公布之日划分区域设定标准执行。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以下"、"少于"包含本级或本数,"超过"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本规定由巴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巴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