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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08-21 18:27:38
来源:
县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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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巴征补公告20263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巴征预公告〔20263号)拟征收夏邛镇坝伙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巴塘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82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巴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batang.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920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mh.icdnrsc.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巴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巴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巴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巴塘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巴塘县人民政府

2026821   


附件:

巴塘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夏邛镇坝伙村的集体土地,合计0.3719公顷。其中,农用地0.371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巴塘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巴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巴塘府规〔20231号)执行。夏邛镇坝伙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8000/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人,其中,夏邛镇坝伙村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

《巴塘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