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公开版)
巴塘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录
为贯彻落实《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与巴塘县有关的目标和任务,保障资源安全供应,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巴塘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规定,结合巴塘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特点,编制《巴塘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称《规划》)。
《规划》是分解落实州级规划部署要求,是规划期调控巴塘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以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巴塘县位于四川西部青藏高原东南缘,金沙江中游东岸的川、滇、藏三省(区)结合部。位于甘孜州西部,地理坐标处于东经98°58′~99°45′,北纬28°46′~30°38′之间,全县幅员面积7852平方千米,辖5个片区,17个乡镇,总人口约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约4.6万人,占86%。
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16亿元,较“十二五”的9.9亿元增1.73倍,年均增长10.5%。2020年工业增加值完成1.6亿元,是2015年的1.2倍,年均增长6.6%;农业增加值完成5.9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1.59倍,年均增长9.7%。全域旅游引领三产,2020年接待游客77.8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8.45亿元,较2015年增186%,年均增加68%。优化“一旅二农三能源”产业布局,不断加强全域旅游、生态农业、清洁能源三大支柱,三次产业融合互动,结构不断优化,三次产业结构从“十二五”29:39:32发展到23:17:60。因各种因素区域内矿产勘查开采工作几乎停滞、矿业经济不发达,当下急需发展矿业经济,为巴塘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巴塘县地处松潘-甘孜造山带,位于我国西南“三江”成矿带中段,属于《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划定的西部有色贵金属勘查开发区内,区域构造岩浆活动发育,成矿地质条件良好,矿产资源潜力较大。
优势矿种显著,矿产资源潜力较大。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发现铁、锰、镍、铜、铅、锌、锡、金、银、自然硫、石棉、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砂岩矿、地热、煤炭等矿种17种,形成矿产地92处,其中中型规模矿床6处。尤其以锡、铅、锌、银查明资源量最为丰富,具有一定的开发利用优势;县域内地热资源丰富,具规模的矿点15处,其中著名的热坑温泉群就位于巴塘县的措普沟旅游景区内,具备一定的开发前景。
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利用价值高。稀有、有色、贵金属矿床半数以上伴生有多种有益元素或共生矿产,比如巴塘县砂西银矿和夏塞银铅锌多金属矿等,经济价值高、综合利用潜力大,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增加矿产品种,而且可以使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废料得到充分的利用,有利于改善矿山环境,提高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基础性调查现状。截至2020年底,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已覆盖全县;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茶洛幅、措普寺幅、竹巴龙-苏哇龙幅等十余幅。
矿产资源勘查现状。“十三五”期间,多宗矿业权因各种原因未进场开展勘查工作,部分矿业权到期后未完成延续手续办理工作,区内矿业权勘查程度普遍较低。
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设有效探矿权47个,探矿权总面积1299.47平方公里,约占县域面积15%,勘查矿种有锡、银、铅、锌、铜、金等。
“十三五”期间,我县禁采区内已无开采活动,砂金全面禁采。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铅、锌矿、锡矿、银矿及水泥用灰岩矿;地热资源被百姓用于沐浴。受矿业市场低迷、环保、安全等因素影响,全县矿业开发处于停滞状态,制约了全县矿业经济发展。
至2020年底,巴塘县共设置有效采矿权5宗,其中,省级发证采矿权4个、州(市)级发证采矿权1个。大型矿山1家,其余均为小型;大中型矿山比例为20%。5个矿山均属于停采状态。
认真落实上级规划要求。巴塘县未单独开展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州规划统筹编制。在规划期内,巴塘县以上级规划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上级规划作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上级规划关于巴塘县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要求。
露天废弃矿山环境生态保护修复初见成效。“十三五”期间,积极开展巴塘县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针对我县境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累计实施面积7.53公顷,主要对历史遗留矿山引起的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地面生态景观破坏等修复治理,生态修复工作治理效果良好,重要水系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明显。
矿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三五”期间,巴塘县全面落实国家、省、州矿政管理、改革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积极推进涉及自然保护区采矿权清理整改退出工作,落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矿业权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有效提高矿政管理水平和能力。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总体较低。巴塘县是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潜力巨大,但受高原地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县域范围内总体勘查投入偏少,商业性地勘工作进展缓慢,与良好的成矿地质条作不匹配。在上轮规划实施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区内矿产勘查工作几乎停滞,需加大找矿力度和资金投入,加强重要矿产调查研究,加快地质找矿步伐。
优势矿产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巴塘县属于高原高海拔地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矿业发展面临诸多限制,许多优势资源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县域内五宗采矿权均未正常生产,优势资源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薄弱。基层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基础薄弱,规范管理难度大,矿山开发利用动态监测与储量统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方面需要加强,“三级”联网审批流程熟悉程度还有待提高。
“十四五”时期,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省委涉藏工作会的召开以及支持涉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中央、省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继续加强对涉藏地区基础设施改善、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特色产业发展、社会民生改善等方面加大支撑支援力度,为巴塘县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
矿业发展面临更高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巴塘县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时,更要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的建设,推进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守护好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
矿地和谐和成果共享对矿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巴塘县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为让矿山所在地群众共享矿业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造血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夯实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对建设和谐矿山,打造绿色矿山,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提出更高要求。
矿政管理体制机制需不断创新。面对矿业经济下行、国际形势复杂、矿业发展动力不足等现状,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国家资源安全保障、“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统筹协调、民生诉求等多元问题交织,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管理机制。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落实《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若干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力、新活力。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以提高我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突出川西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坚持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川藏铁路建设重大工程为引领,以甘孜州委、州政府“一优先二有序三加快”六大产业发展思路为支撑,围绕建设“美丽生态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巴塘”的要求,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强区建设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促进矿业开发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做实矿业经济,推进绿色发展”这个中心,立足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需求与供给、数量与质量、开发与保护、效率与公平等关系,着眼长远发展,科学配置矿产资源,实现本地区均衡、协调发展,把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产业发展动力。
坚持生态先行,绿色开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战略定位,统筹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共享。
坚持产业富民、共享发展成果。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多方参与、共同持股、利益共享的矿业和谐开发模式,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真正受益和长期受益,实现“找到一矿,惠及一方;开发一矿,造福一方”。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储量持续增长。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水平,增强矿产资源可持续供给能力。
坚持依法行政、高效管矿。全面推进和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自主增长活力。
到2025年,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一步加强,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实现矿业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
专栏1 巴塘县矿产资源规划主要目标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5年 | 属性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1〕 | 预期性 | |
新增资源量 | 灰岩 | 矿石 万吨 | 〔4000〕 | ||
花岗岩 | 矿石 万吨 | 〔200〕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年开采总量 | 锡 | 矿石万吨 | 6 | 预期性 |
银 | 矿石万吨 | 15 | |||
铅锌 | 矿石万吨 | 15 | |||
地热 | 万立方米 | 10 | |||
水泥用灰岩 | 万吨 | 150 | |||
建筑用砂石 | 万吨 | 60 | |||
矿山数量 | 采矿权总数 | 个 | 8 | 预期性 | |
砂石类采矿权数量 | 个 | 2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30 | 预期性 | ||
注:〔〕为5年累计。
实现重要矿产资源找矿新突破。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水平,推进综合勘查,实现找矿突破,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1处,强化重要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合理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和采矿权总数,全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8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
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机制。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加大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政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更加精细,资源家底更加清楚。“净矿”出让取得成效,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趋合理。基本完成矿业权市场和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建设,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全县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业经济大幅提升,矿政管理机制更趋完善,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与民生改善协调发展,基本实现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矿业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重点勘查矿种:重点勘查锡、银、铜、铅、锌、金、地热、石灰岩等。
禁止勘查矿种:禁止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砂金、泥炭矿产。
重点开采矿种:银、铜、铅、锌、地热、石灰岩等矿产。重点开采矿种在符合准入条件下,优先设置采矿权,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和水平。
禁止开采矿种:禁止开采砂金、泥炭、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矿等矿产。
全面落实甘孜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定位,结合巴塘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相关产业空间布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禀赋、开发现状、资源环境承载力、资源惠民等因素,优化矿产资源产业布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生态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有色贵金属有序勘查开发区。根据巴塘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资源潜力、矿业产业基础及相关产业政策,划分为南北两区。
北部措拉开发区。区域内集中分布有全县90%以上铅、锌、锡、银等多金属矿产,已有夏塞银铅锌多金属矿、措莫隆锡矿等矿山;砂西银矿、亥隆锡多金属矿、热朗泽银矿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预计矿床规模达大中型。该区域开发条件较好且开发历史较早,具备形成工业经济园区和建立有色贵金属冶炼厂条件。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矿区深部与边部商业性矿产勘查,查明矿区及外围资源,为矿山扩大产能提供资源基础;加快矿山及周边道路、电力、信息等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期内力争1家矿山实现产值,带动全县及周边区域矿业发展;做好绿色开发工作,使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
南部中咱开发区。区域内目前开发价值较大的是纳交系铅锌矿,随着资源的逐步枯竭,规划期内重点加快已有矿山深部及乐玉共铅锌矿、中咱铅锌矿、丁金贡铅锌矿、松甫铅锌矿等周边区域资源调查评价,为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做好资源保障。
同时积极开发区内地热等资源,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绿色、低碳为基本要求,着力构建以发展生态经济为中心,以旅游业带动地热资源开发。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区内全面停止矿产调查勘查开发活动,在国土空间限制区内,必须满足限制条件,并经充分论证后方可开展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时,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矿产资源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经过严格论证,为战略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留出落地空间。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饮用水源地设置和调整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征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考虑战略性矿产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设置和调整相关保护地范围。
合理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严格划分和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区块只设置一个主体。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及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为确保生态景观不受影响,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设露天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须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已设矿业权等限制禁止区域。
根据巴塘县资源禀赋特征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落实上级规划的勘查规划区块3个。
专栏2:巴塘县勘查规划区块 |
地热(2个):落实州级地热勘查规划区块2个,为四川省巴塘县茶雪地热普查、四川省巴塘县义敦城西地热普查。 水泥用石灰岩矿(1个):落实州级水泥用石灰岩勘查规划区块1个,为四川省巴塘县毛垭水泥用石灰岩矿普查。 |
四川省巴塘县茶雪地热普查,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17.85km2,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投放时序为2023-2025年;四川省巴塘县义敦城西地热普查,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12.96km2,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投放时序为2023-2025年;四川省巴塘县毛垭水泥用石灰岩矿普查,勘查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区块面积2.25km2,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投放时序为2023-2025年。
立足服务巴塘县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川藏铁路、川藏高速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要为出发点,落实州级规划的开采规划区块2个。
专栏3:巴塘县开采规划区块 |
建筑用花岗岩矿(1个):落实州级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规划区块1个,为巴塘县德达乡上德达建筑用花岗岩矿。 建筑石料用灰岩(1个):落实州级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块1个,为巴塘县松多乡朗多二村建筑石料用灰岩。 |
巴塘县松多乡朗多二村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区块面积0.11km2,投放时序为2023-2025年;巴塘县德达乡上德达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区块面积0.92km2,投放时序为2023-2025年。
加强与上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的衔接,积极配合落实县域范围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及资源潜力评价工作,为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可靠的基础地质信息数据,提高巴塘县矿产资源勘查程度。
落实州级规划划定的西部有色贵金属勘查开发区布局。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推进区域内锡、银、铅锌、铜、金等有色贵金属的调查和勘查工作,鼓励开展地热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逐步提高夏塞银铅锌多金属矿等开发利用水平。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矿产资源调查工程,抓住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机遇,积极衔接上级规划,争取财政配套资金,力争发现一批矿产资源靶区,推动其探矿权出让,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
专栏4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大工程 |
落实州重点矿产资源调查工程: 巴塘措拉-德达地区。以银、铅、锌、铜、锡、地热为主要矿种。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争取财政配套资金,力争发现一批矿产资源靶区;积极引导已有探矿权矿业权人进行勘查投入,争取找矿突破;建立协调机制,妥善处理矿业权人与牧区藏民之间和谐关系。 巴塘中咱(地块)地区。以金、铜、铅、锌、地热为主要矿种。依托现有矿业权,鼓励矿业权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开展找矿工作,争取找矿突破;建立协调机制,妥善处理矿业权人与牧区藏民之间和谐关系。 |
截止2020年,巴塘县现有采矿权5个,其中省级发证采权4个,州级发证采矿权1个,无县级发证采权。
根据巴塘县境内的资源特点、环境承载能力、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巴塘县预计2025年矿山数量为8个,其中省级发证矿山4个(为铅、锌、银、锡等金属矿山),州级发证矿山4个(为石灰岩、地热、花岗岩等非金属矿山)。
根据州级规划提出的控制指标,结合巴塘县规划矿山数量总量及开采矿种,至2025年,各类矿种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为,铅锌矿石年总产量不低于20万吨,银矿石年总产量不低于15万吨,锡矿石年总产量不低于6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年总产量不低于30万吨,水泥用灰岩年总产量不低于50万吨,建筑用砂年总产量不低于30万吨,地热力争年开采量达20万立方米。
按照集约高效原则,促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减少服务半径重叠的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矿业权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主要生产矿山开采规模和集约经营水平明显提高,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集约经营、规模开采的规划准入要求。以市场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兼并重组、转型转产,鼓励和引导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提高劳动力素质,改进生产加工工艺,更新开采加工设备,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工艺,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能力,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道路。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形成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满足绿色勘查准入要求。新设探矿权必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制定合理的勘查实施方案,满足《绿色勘查指南》要求。
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条件。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矿山企业要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编制矿山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鼓励已有矿山创建绿色矿山,督促指导矿山企业编制创建绿色矿山实施方案,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满足总量调控指标。新建矿山,必须满足总量调控指标,原则上不得新建超过规定总量指标的矿山总数量及总产量。
满足资源储量、服务年限条件。新建矿山必须具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具有不低于5年的与最低开采规模相匹配的矿山资源储量,同时应具备与新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且企业必须持有相关各种有效证照。
满足最低矿山建设规模条件。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不得低于规划限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新建和改扩建矿山,不能满足最低开采规模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或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到期不再延续或责令关闭。
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条件。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必须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设备进行矿业开发。开发利用方案中,涉及的“三率”指标需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严格执行。
满足生态保护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所在地、铁路和高速 公路两侧可视范围、桥梁、隧道、堤防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安全距 离内、饮用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坚持绿色勘查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共抓大保护,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等原则。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从事勘查活动,必须符合《绿色勘查指南》、《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0374-2021)等要求,严格约束勘查行为,积极申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推行绿色勘查新技术新方法。鼓励勘查从业单位采用物探、化探、遥感等绿色勘查手段,少用或不采用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勘查作业单位和人员要尊重地方民俗,构建和谐勘查氛围,统筹兼顾勘查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严格绿色勘查管理。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相关要求,引导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积极申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和矿业权指标投放等优惠政策。按照“谁勘查、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积极推进绿色勘查监督管理,制定绿色勘查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绿等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内容融入日常工作,确保责任明确、监管有效和投入到位。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和生产建设始终,逐步实现开发有序、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发展目标。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从源头抓绿色矿山建设,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矿山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容矿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新建矿山企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已有优惠政策,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政策,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倾斜。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引领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专题部署。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抓好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区和谐的协调发展。
健全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制度,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使全县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使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执行上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从基金设立、计提、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监督机制和统计报表制度。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上级相关政策,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生态恢复措施,按照环保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原则,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到位;严格执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新建矿山原则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新建矿山应建设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不得违规占用基本农田,不得跨越生态红线,其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音、固废物等必须处理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采矿权人应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采矿权人是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采矿权人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地方政府牵头负责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对我县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管理措施,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市)相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领导,制订贯彻落实规划的工作方案。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的规划实施与监管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做好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保障规划各项指标及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强化规划管控。强化规划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管理中的刚性约束。原则上矿产资源规划经政府发布后一年内不允许调整,后期确需调整的,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需充分说明理由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审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加强监督检查。构建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目标和指标、重大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加大纠正和查处力度。建立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实施规划评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年度检查与阶段性评估机制,年度检查主要对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规划执行情况报告。
加大政策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助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促进绿色矿业发展。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目标任务,统筹做好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修复、矿产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的资金保障,确保规划落实落地。
附表1 甘孜州巴塘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 矿种名称 | 资源量规模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单位 | 最低资源量规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地热 (热水/热气) | 电(热)能(兆瓦) | 1/1 | 万立方米/年 | 20/10 | 10/5 | 1/0.5 | |
2 | 普通铁矿 (露天) | 矿石 万吨 | 300 | 矿石 万吨/年 | 200 | 60 | 30 | |
普通铁矿 (地下) | 矿石 万吨 | 100 | 矿石 万吨/年 | 100 | 30 | 10 | ||
3 | 铜矿 | 金属 万吨 | 2 | 矿石 万吨/年 | 100 | 30 | / | |
4 | 铅锌矿 | 金属 万吨 | 3 | 矿石 万吨/年 | 100 | 30 | 10 | |
5 | 锡矿 | 金属 万吨 | 0.05 | 矿石 万吨/年 | 100 | 30 | 3 | |
6 | 镍矿 | 金属 万吨 | 0.2 | 矿石 万吨/年 | 100 | 30 | 3 | |
7 | 钼矿 | 金属 万吨 | 0.1 | 矿石 万吨/年 | 100 | 30 | 3 | |
8 | 锑 | 金属 万吨 | 1 | 矿石 万吨 | 100 | 30 | / | |
9 | 金(岩金) (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 金属 吨 | 2.5/5 | 矿石 万吨/年 | 15/15 | 6/9 | 3/- | |
10 | 银矿 | 金属 吨 | 200 | 矿石 万吨/年 | 30 | 20 | / | |
11 | 熔剂用石灰岩 | 矿石 亿吨 | 0.5 | 矿石 万吨/年 | 200 | / | / | |
12 | 冶金用白云岩 | 矿石 亿吨 | 0.4 | 矿石 万吨/年 | 200 | 150 | / | |
13 | 冶金用石英岩 | 矿石 万吨 | 200 | 矿石 万吨/年 | 80 | 8 | / | |
14 | 石膏 | 矿石 万吨 | 1000 | 矿石 万吨/年 | 30 | / | / | |
15 | 石灰岩 (水泥用/其它) | 矿石 万吨 | 1500/1500 | 矿石 万吨/年 | 100/100 | 50/50 | -/- | |
16 | 饰面用石材 (大理岩、花岗岩、石灰岩/其它) | 矿石 万立方米 | 100/10 | 万立方米/年 | 10/10 | 5/3 | -/1 | 见注释2 |
17 | 玻璃用砂岩 | 矿石 万吨 | 1000 | 矿石 万吨/年 | 30 | / | / | |
18 | 玄武岩 | 矿石 万吨 | 200 | 矿石 万吨/年 | 25 | 10 | 6 | 见注释3 |
19 | 矿泉水 (理疗用/饮用) | 允许开采量 (立方米/日) | 50 |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1 | |
20 | 建筑用砂石 | 矿石 万立方米 | / | 万立方米/年 | / | / | / | 见注释4 |
21 | 粘土、页岩、砂岩、砂(砖瓦用/水泥用) | 矿石 万吨 | 500/500 | 万吨/年 | 30/30 | 20/20 | / | |
注:1. 资源量规模分类 :大型 、中型 、小型 :指根据“国土资发〔2000〕133 号”划分标准确定;
2. 饰面用石材 :饰面用大理岩、花岗岩、灰岩矿山资源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标准(矿石 200 万立方米),主要用作砌筑用条石、雕刻、制板材等,其它岩性饰面用石材矿产矿山最低资源量规模必须达到 20 万立方米;
3. 玄武岩 :指非机制砂、饰面用途的玄武岩;
4. 建筑用砂石 :建筑用砂石主要用作机制砂、建筑骨料、铺筑路基等原料。砂石保障基地新设开采规划区块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 500 万吨/年,最低服务年限为 10 年;砂石保障基地以外新设开采规划区块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 50 万吨/年,最低服务年限为 10 年;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乡村振兴项目的,生产规模不低于 2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与项目建设期限衔接。
5.未列入上表的其他矿种最低资源量规模和设计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小型及以上标准。